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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布朗大律师来华核查文件


 
   
美国布朗大律师来华核查文件
 
   
  布朗律师是美国人,是知名度比较高的律师,他来中国查案,说明他对此案很有信心。他是在美国反复查阅研究数个月后才决定代理此案的。布朗律师于1997年7月来到中国,先到沈阳,辽宁省侨联卢育波主席接待了他,辽宁省经贸厅张邵英先生为其当的翻译。在武汉时住蓝天宾馆,并在那里查看了文件,进行了证据拍照。经过在中国10天的考察,他认为是真实的。
  布朗律师回美国后,开始与美国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联系,先联系了总裁,总裁便指派副总裁与布朗联系。这位副总裁也是著名律师,在花旗银行纽约总行担任法律顾问。当布朗律师与这位副总裁联系后,副总裁表示让布朗传真过去一些文件,给他一个星期的查询时间,定于1997年11月5日早九点在纽约总部见面会谈,地点在曼哈顿53大街399号,那天是星期三。我和布朗律师乘晚上洛杉矶至纽约航班,早六点到纽约机场。事先按排一位中国在纽约的留学生去机场接机,并在谈判中担任翻译,留学生是沈阳人。
  我们提前30分钟来到了位于曼哈顿53大街399号的花旗银行总部。我们先到卫生间简单整理一番,然后通过两道门卫,到达了二楼的副总裁会客室。9点整会谈准时开始。
  我和布朗律师和翻译坐一侧,花旗银行副总裁坐一侧。首先相互递了名片,副总裁的英文名字是Kenneth s Cohen 。花旗银行副总裁先拿出布朗律师的传真件说“暂时没有查到记录。”我马上说:“今天别谈传真件了,那些由于多次传真,不是很清楚了,我带来了您们发的原始存款凭证。你看这些说明了什么。”然后我拿出9张存款原始凭证。花旗银行副总裁显然对我带去的原始凭证没有思想准备。他先问凭证上的女头像是谁,我回答是存款人金娣,他又问是否还活着,我说:“还在”。他又问凭证上另一个男头像是谁,我说:“英文翻译过来是花旗总裁。” 他说:“那是我们哪个总裁?”我说:“今天我来问您,他是你们哪个总裁”。他感到失言,连声说:“应该问我,应该问我,其实我也不知道,那都是我们爷爷辈干的事。” 然后他问我能不能留下凭证的复印件,我把早已准备好的照片、复印件交给他。他对照一下,让我把原始凭证收起来。花旗银行副总裁转向布朗律师,问他有什么看法,布朗回答说:“我认为是真实的,我去过中国。”然后他拿出在中国的照片拿给他看,并一一解释,副总裁显然无话可说,频频点头,并要求留下一部分照片,说作研究之用。
  我和布朗律师与副总裁谈话之后,副总裁对布朗律师说:“您跟邵先生说,我争取三个月结案,回去先等一下。” 我为了弄明白“三个月结案”的含义,也是要让去的人都记牢,故意反复问了多次相关问题:
  我问:“三个月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三个月后才告诉我有没有这个案子,还是三个月给钱的意思?” 副总裁肯定地回答说:“其实第一个问题不用问了,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今天我不会接待您。给你们写个传真就完了。三个月我争取给你们结案。”
  我又问:“三个月结案是不是给钱的意思?” 副总裁说:“也可以这样说。”
  我又问“这文件上注明凭票即付,又是存款,不是欠帐,为什么一定三个月才给钱呢?应该马上付给我才对。 ”副总裁回答说:“其实三个月时间是很短的。你五十七年都不着急(1941年-1997年近 57年),三个月等不了啦。”(他有点半开玩笑的意思),然后他耐心地解释,三个月的原因:“美国花旗银行三次更名,三次更换股东,这笔钱当时怎么处理的,要核对很多记录。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根据1959年美国通过的法律,这些钱应该在国家财产局,我们得要回来才能给您。”随后我还想争取一下,布朗律师制止了我,说剩下的问题他来协调。我们与副总裁谈话90分钟,我们下楼时,布朗律师让我在楼下等一下,他与副总裁回到二楼会客室,又谈了约20分钟,之后我们一同到门外餐厅吃早餐,我一边吃饭一边问布朗律师:“怎么样,能不能提前?” 布朗说:能不能答应我一个条件,”我说“能,什么条件?”“他(指花旗副总裁)准备帮忙把钱拿出来。能不能给他200万美元回扣?”我说:“可以。” 布朗问“您怎样保证?”我说“写在您律师费里,由您给他。”布朗说:“OK!二个月就能解决。”这是我们这天谈话的主要内容。之后我在纽约呆了两天回到洛杉矶,布朗当天就回到洛杉矶。这时布朗律师与我心中都觉得大事已定,静听佳音。
  事后由于我们在律师费问题上发生争执,一个台湾律师利用我们的矛盾争办此案,使我们的合作被迫中止,也使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在以下的工作中不配合。
  不过布朗律师根据美国法律给美国花旗银行总行写出“扣押令”,要求花旗银行在付2.5亿美元存款时,给布朗扣下900万美元,作为他工作一段时间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