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恶人先告状,上海个别民警行为“耐人寻味”
Citi Bank lied in public and some articles against it.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的丑闻
The Chinese bank Shanghai branch office retails the scandal of the business.
 
国内媒体的关注及花旗银行的背后交易
Chinese media's concern and the behind-scenes transaction of Citibank in private.(picture)
 
两次向上海公安局请求“刑事赔偿”,上海公安局不作为,拒不依法办事
Two criminal compensation demands on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but it refused to do anything according to the law.
 


起诉上海公安局“刑

事赔偿”上海高院不

作为


The suing of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for criminal

compensation, the

Senior Court of

Shanghai gave no

answer.

 
花旗银行出200万巨资买不到的事情,上海公安局办到了,请看记者重要采访
What was thought impossible for City Bank even it paid 2 million, now has been done by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please read the important interview of a reporter.
 
 
 
 
 
 
 
 
 
 
 
 


 
 
 
 
 
 
 
08.花旗银行恶人先告状,上海警方非法关押原告的中方代表 

  
  美国花旗银行亚洲区代表处(在上海)恶人先告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驱使上海市某公安局经侦总队一大队张某等个别民警,望风扑影,编造罪名,于2001年9月17日来北京把邵连华抓到上海,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为由刑事拘留117天,由于没有犯罪证据,罪名不能成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邵连华获救被释放。但存款凭证及相关材料至今仍被扣押不还,更应让读者引起关注的是:虽说是该执法部门个别民警执法犯法,但现在纠正起来却“难于上青天。”从而阻碍了我们正常的讨债工作至今已达两年多。
  美国花旗银行亚洲区代表处是怎样变换手法整人的?2001年8月3日下午,花旗银行约记者、邵连华和律师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会面。原来由台湾调来的花旗银行中国区负责人钟敏敏和郭晔事先已精心策划了一套方案,还请来上海浦东区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会面前,花旗银行中国区负责人钟敏敏把电话打到邵连华和王川律师等下榻的上海延安饭店,用威胁的口吻跟王川律师说:“浦东区经侦处警官在这儿,你们敢不敢来?” 王川律师说:“我们没有违法,不怕警察,有啥不敢去?请你们尽快安排时间吧。” 过了两小时又打来电话说:花旗银行安排下午三点钟见面。邵连华和王川律师等人即打车前往。同时去的还有上海有线电视台、新华社上海分社及多家报刊等20多名记者。花旗银行见来了这么多记者,即大声说:“不欢迎记者采访”,并急命员工堵电梯口、堵房门,拒绝记者进来。而邵连华和王川律师却相反,热情欢迎记者的到来,请记者都进了屋里。会见一开场,花旗银行就介绍徐处长等三位警官,企图以势压人。接着邵连华和王川律师向警方和记者介绍案情,说明来意。徐处长等三名警官听后即毅然义正辞严地宣告退出,此时在屋里的记者都用疑惑的目光投向花旗银行负责人钟敏敏。钟敏敏此时非常尴尬,气急败坏的宣称:“没法谈了,没法谈了。” 花旗银行钟敏敏和郭晔边发材料边驱逐记者,10分钟会见就这样不欢而散。
花旗银行负责人钟敏敏一计不成又生二计,在而后的场合又招来个别记者说:“取款文件可能是假的(没敢说就是假的),我们已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管理处。”后邵连华在媒体上看到这条消息,立即把电话打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管理处,接听电话的是一位女同志。当邵介绍完案情并说明是依法办事的态度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这位女同志回话说:“我们已收到花旗银行上海分行送来的材料,并注意到报刊发表的消息,你们到法院起诉是符合司法程序的,我们不会干涉。” 花旗银行的二计又落了空。
  接着,花旗银行又生三计。2001年8月3日花旗银行与邵连华等人10分钟会见不欢而散后,为了加紧继续迫害邵的步伐,他们除在上海又一次会见个别记者,并获得这几个记者的“新态度”外,还派公关小姐郭晔带领这几个记者奔赴沈阳、湖北等地,公开宣称要出数万元钱,收买有损于邵连华的证据。当遭到证人拒绝后,又在报上公开造谣惑众,诬称:“当事人要负伪造之责”。花旗银行既然说邵连华“要负伪造之责”,那就应该理直气壮走向法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声誉,可它没有这么做,实际上也不敢这么做,因它既没有这个理,又有见不得人的现在和过去。
  花旗银行在一计、二计、三计之后,终于找到了上海某公安局经侦总队一大队周某、张某等个别警察和不该卷入丑闻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部。
  当邵连华了解到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周队长对媒体说要调查此案时,邵连华便主动打电话给周队长说明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他,以便使他能了解邵的行动是合法的。资料中包括专家论证书,并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已到场并发表了意见。邵想像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这么大的单位不会胡来,必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83条管辖范围立案,按照其第61条规定,有犯罪证据才会抓人。不料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竟采信用望风扑影方式编造的罪名。周队长和张宇兰(女)完全不依法办案,竟来北京骗代理律师田文昌(中华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说:“找邵连华谈谈”,实际上根本不听律师的证明和解释,填上自带的空白拘留证,在田文昌的办公室强行将邵抓走。
抓走邵连华的那天,北京警察配合开车,中午京沪两方警察请客吃饭的时候,上海警察给北京警察买了一条“中华烟”,花了500元,开发票时烟钱写在饭费里,是上海警察张宇兰(女)从兜里掏出一万元(红色100元一捆)结的帐。这之间还有一个40岁左右穿暗红色半袖的男人出现,似乎这次费用由他来支付。在机场换完登机牌后,是这个穿暗红色半袖的男人收走了机票称回去报销。这个人在北京机场给上海警察张宇兰(女)和周队长买了20斤进口石榴,30元一斤。这个人肯定不是上海公安局的,应该是上海花旗银行派出的人。花旗银行给了上海警察多少钱?竟能使上海警察如此卖力,此时此刻和旧社会上海租界巡捕没什么两样。
  邵连华在上海被关押37天后,没有证据逮捕,应该依法放人。因为公安局机关依法最长只能关押30天,检察院有7天批捕时间,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仍继续关押,法律是不允许的。邵连华以为到38天能释放,结果过了5天还没有消息。邵在看守所找管教,他们也表示:“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邵得不到任何答复只能等,等到关押48-49天的时间,管教才告诉邵:“公安局可能要给你做‘精神病鉴定',这就没有关押期限规定啦。”而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当面宣布这个决定。
  但法律规定,法定期限不能证明有罪应视为无罪,应无条件释放,不可以找借口无限期关押不能证明有罪的人,这是基本人权。至于公安机关决定做精神病鉴定,那是针对一个有罪的人,无罪公民是不能关押在看守所里强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过了两个多月办案人张某带领几个人问了一会,邵对答如流后,几个人不解离去,真的对邵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光天化日之下法理何在?
  邵连华多次追问办案人张宇兰(女);“谁举报的我,我诈骗谁啦”。张宇兰支吾搪塞,未能说出是花旗银行举报的,但张宇兰却说出两句惊人之语。当邵问张:“我诈骗谁啦”时,张宇兰说:“我关你一百天,看你诈骗没诈骗!”结果她果真关邵连华117天。第二句惊人之语是,当邵要说服张,说:“花旗银行的存款是真实的,我这也是爱国行为”时,张宇兰说:“爱国不是你的事。”并口口声声指责邵:“为什么登报损害花旗银行的名誉?”一语道破,她就是为花旗银行的赖帐效力。如果登报真的损害花旗银行的名誉,那也是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院依法办事。公安部多年前曾三令五申公安局不许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可在上海为什么竟公然违反?
  如果说以上是上海市公安局个别人的行为,那么邵无罪释放后,上海市公安局就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予以纠正,并返还被扣押的花旗银行存款凭证,可事情的发展更叫人看不懂上海市公安局。邵连华在法定期限内,曾两次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要求返还被扣押的花旗银行存款凭证,并给予赔偿。上海市公安局却采取行政不作为的态度,拒之不理。
邵连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先是在法定10天时间内不答辩,过了26天才答辩。其答辩状称:“2001年9月13日,我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根据花旗银行中国区总代表处的举报,经过初查,立案侦察本案原告邵连华涉嫌伪造金融凭证诈骗案”,并出示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的鉴定证书。
  看上去好象法律手续齐备,实际上他们是在互相配合制造一起冤假错案。主要责任是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在没有弄清邵连华是否有罪,也没想弄清邵连华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跑到北京骗过律师,在律师楼把邵连华抓走,对无罪公民采取刑事措施,竟公然站在外国被告人花旗银行一方,破坏邵连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
  原辽宁经济报副总编路慕光在网上发表文章怒斥上海市某公安局个别人的行为,他说:“邵连华的遭遇是我们大家始料不及的。他是我们一批人的代表。我们是一批老共产党员,我们的行动都是遵照国家的政策、法规、经过法律专家咨询和周密论证,在法律允许的轨道内运作的。我们聘请了中国最具知名度、曾两次上央视“东方之子”栏目的大律师田文昌先生,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在诉讼过程中,上海某公安局个别人竟无视中央关于‘公安机关不得介入经济纠纷'的禁令,公然直接介入进入诉讼的经济案件,并公开支持被告洋人一方,公然在北京的律师楼拘捕原告国人代表。不知上海公安局个别人还知道有党纪、国法吗?现在已不是旧社会上海滩‘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年代,中国人已不是洋人的奴隶,可以任人宰割。中国人被掠夺的财产,一定得要回来,也一定能够要回来。我们希望上海某公安局个别人知过必改,尽快回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轨道上来,还历史一个本来的面目。”
  法学专家田文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经过中国和美国两边专家、律师、法院、银行等业内人士五年来多方论证,一致认定存款凭证的真伪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认定,任何妄下断言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剥夺。”
  附件一:

附件二:

这原是一张空白票,是先抓人后填写的,警察说你有罪就有罪。
附件三:

这是上海某公安局内部编造的立案材料。周是队长,和办案人张某共同捏造未经核实的罪名,报请领导批示后,周、张就来北京抓人。看公安人员陷害公民多么容易!
附件四: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收据。上海某公安局以“伪造”为由,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销毁,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并没有销毁,而予以慎重保管。公安局为了扣押凭证,在给被害人收据上的第一项写的是“金属”材料,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此收据上公正地写“纯金金属”。同是在上海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是实事求是的,是有正义感的。
收据上标明的“复旦大学教育部某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上海某公安局到现在根本没敢依法出示,当事人到现在不知是何内容,更不用说依法质询,这类只能用来“背后整人”的卑鄙之物法律是不允许的,真给复旦大学丢人。
附件五:

这是2002年1月25日的邮件,邵连华申请的“刑事赔偿,”公安局不理睬,也就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政不作为”。
附件六:

这是2002年3月12日的邮件,邵连华再次申请刑事赔偿,公安局还是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