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公安局出示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的“鉴定书”,更是胡言叠出。中国银行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中国银行已由“国家专业银行”变成“国家商业银行”,与改革开放后建立的民营银行一样,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运营,变成自负盈亏法人企业,只不过有“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也就是说,中国银行总行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情况下,都无权作鉴定,这做人民币真假鉴定也得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书,何况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里的这么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零售业务处,中国银行早已表示过:总行在没有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不能做司法鉴定,分行更是没有司法鉴定权,而且其鉴定结论更是一派胡言!出据鉴定书的人根本不具备专业素质,按照现行法律,出假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见后面的影印资料,让事实驳斥)。
上海某公安局经侦总队也明白中行上海分行的“鉴定书”不合法,而办案人为了给自己找“遮羞布”,才找到中行上海分行充当帮凶。当办案人在看守所给邵连华出示“鉴定书”时,邵当场驳斥上海分行的“鉴定书”不合法,结论也错误。邵当场声明:你们要鉴定,只能去找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司,邵还介绍了法规司专家出席过论证会的态度。办案人听后竟说“你不认可就算了”。 邵索要上海分行的“鉴定书”复印件,办案人怕邵出来告中行,说啥也不给,做了笔录后离去。后来邵的罪名不成立,在律师的多方营救下,公安局放人,这份“鉴定书”理所当然无效。谁知当邵提出“赔偿”诉讼时,它又捧出“鉴定书”拒不认错,所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成为侵犯邵连华公民权利的共同责任人。
中国银行也明白,其上海分行的“鉴定书”不合法。邵出来后,曾拿鉴定书找过中国银行投诉部门,试图协商解决问题。当邵打电话预约会见事宜时,他们不相信有“鉴定书”这样的问题。邵和记者夏祥生到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出示复印件时,该部门负责人很气愤,当场说:“他们有什么权力做鉴定啊?”并表示一定上报领导严肃查处。邵后又几次打电话追问,该负责人态度一直很好,再三劝邵放心,说中行领导决不会容忍这种问题存在的。此后快到一个月的时候,问题转移到中国银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负责人却来了180度大转变,叫邵连华到法院解决问题。今年邵连华、郑光炎和记者夏祥生去银监会上访,负责人也表示遗憾。并说银行内部有规定:个人与银行发生矛盾,规定到法院解决。
如果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能秉公办案的话,就应依法委托有国家授权的单位进行鉴定,上海就有好几家有资格的国家授权单位,当然也不能排除他们去找过有国家授权的单位,可能只因没有达到目的而已。可见问题实质是,在某种利益的驱使下,上海市公安局个别人和中行上海分行个别人的狼狈为奸,正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罢了。
其实邵连华曾多次走访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旨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支持,或者按1979年9月10日国务院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公告精神交给中行办理。结果有关的负责同志告诉邵:中国银行在1979年中美资产解冻后,结算过类似资产,现在中国银行变成了商业银行,不能帮办此存款或做司法鉴定,除非有中国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委托以及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中国银行任何部门和分行都无权做这类鉴定。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没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鉴定人资历证明,是无效文件。鉴定书的结论明显错误,说明鉴定人不具有专业资历,如认为大写“CITY BANK”(这是原名城市银行)不可能小写成“Citybank”。“Citybank”是1976年以前原名城市银行的写法,改名后花旗银行小写是“Citibank”。邵使用的花旗银行银行卡及花旗银行网页都证明花旗银行小写是“Citibank”,就连花旗银行在中国所有门面招牌都是这样写,读者不妨去看一看。鉴定人连花旗银行英文写法都不了解,硬说“CITY BANK” 不可能小写“Citybank”,真是“胆大不知羞耻”。如说人头像是林森的问题:头像那个是林森,那个是花旗总裁,下面所附三件原始凭证影印件已有注明,不值一驳。还如说花旗银行不可能为一人特制存款凭证的问题,此在《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已有阐述,花旗银行当年为了掠夺就是这样预设陷阱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写鉴定的这位“先生”,一共写了三条论断,全是“史盲”之论,除了胆大之外什么都不懂?真为这位先生感到无地自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六十二号令》第三条之规定;“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中国银行总行都是未经登记单位,何况其分支机构。
因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出具的“鉴定书”明显属于出假证行为,出假证要负法律责任。中国银行和银监会也指出“个人与银行纠纷到法院解决”,邵连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北京某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庭两审却都认定:“不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裁定驳回,叫邵连华状告无门。
如果法院的认定有现行法规依据的话,就应指明根据什么法?公安人员有权随便委托某人做司法鉴定,不管此人有没有资格和国家许可,即使是抓错了好人,受害人也不能到法院起诉,难道在中国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都“不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本章不准备多写,因为本案还在申诉,会在适当的时候或下本书全盘托出。
也许是北京某法院立案庭人员的几句话道出了不想管的真正原因:“告中行,这是部级单位哩。”“审中行,这是不可能的。”“你也不能全党告中央啊?” 中国银行虽是大单位,难道中国的法律就管不着了吗?难怪其下级单位敢于“为所欲为”,难怪其法律顾问态度蛮横地往法院推,原来他们心里有底。按照这个办案逻辑,岂不是把“依法治国” 变成“依法治民”了吗?(后附申诉书、法院两审裁定书、给中国银行和银监会邮递证明影印件)
中国人算清美国花旗银行欠中国的历史债是早晚的事。某些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案中,不究真相,不辩是非,站在花旗银行,打击讨债的同胞,天理何在?历史事实不可抹煞,法律公正必将获胜!
邵连华2002年7月份写信给时任中国银行某行长说:“上海公安局和中行上海分行‘所谓的鉴定书,这是一种背地里整人行为,跟旧社会巡捕房没什么区别,我希望中行总行给予纠正,别叫外国人看笑话。因为真理是打不倒的,早晚都会真相大白的。”
邵还说:“我作为一名爱国之心未泯的共产党员,在追讨工作中都是依靠组织,通过政府,遵守中美两国的法律,依法办事,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为付追讨费用,我花掉了自己大量的金钱,自己却过着极简单的生活;连出门办事只能挤公共车,连“的士”都不能打,美国有家不能回,还得忍受小报的污蔑和不怕再次坐牢的威胁,克服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我希望这些经历能打动您的爱国之心。目前党中央大力主张依法治国,这无疑为追讨花旗银行欠款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让我们弄不明白的是个别人明目张胆的违法,纠正起来这样难。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到底该不该要回被美国企业掠夺去的财产?我作为共产党员该不该主持正义?您是中行行长,论资格、论觉悟您都应该是我的榜样,给您写这封信是对您的信赖,我们希望您能够主张正义,给我们以帮助,不要给我们设置障碍。让我们依法办下去,要回被美国企业掠夺去的财产,然而这件事的意义远远大于讨债本身。待到真相大白之日总结时,也有中行行长匡扶正义的功劳。希望能得到您的回音。”后经了解,行长没有也不可能收到信,当然也没有行长的回音。
本章涉及到国内的一些单位,我们只能先说声对不起啦。首先声明涉及到的这些单位,并不指其本身,而只是指其个别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写出来,读者看不懂,无助于讨债的进展。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请你们原谅吧,这也是被“逼上梁山”罢了。
附件一:鉴定书影印件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所作鉴定,三个论断都是凭空捏造,没有一点依据。
下面用真凭实据来驳斥此三个论断:
1、“City Bank”更不可能书写成“City bank.”。也就是“B”在这里不能书写成“b”。那就用花旗银行的写法来驳斥它。
2、硬说“花旗总裁”头像是“林森”,有头像“有悖于常理”。那就找出“林森” 头像来驳斥它。
3、说“银行不可能特意为某一个人特制存款凭证。”不错,银行正常是这样。花旗银行在中国是掠夺,本书第二章中《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记载:花旗银行不仅“特制存款凭证”,而且还“应有尽有”。
附件二:驳斥之一:这是花旗银行网页,这里都这样写“Citibank”,“B” 都写成“b”。
Citibank 100 years in Asia
Citibank is celebrating 100 years in Asia in 2002. As 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Corporation (IBC), the bank opened its first Asian branches in 1902 in Shanghai, Manila, Yokohama, Singapore, Hong Kong and Calcutta.
As Citibank's presence in the region has grown it has helped shape Asia's financial landscape and brought innovative consumer banking to millions of customers. Now with over 30,000 staff in 14 Asian countries Citibank is ideally positioned to serve the diverse financial needs of the region for the next 100 years.
Citibank is celebrating its Centennial with customers and staff throughout the region. Among the many events planned for the year is the New York Philharmonic 2002 Citigroup Asian Tour visiting the region in June and October. In May, Citibank is also proud to bring you "A Century Of Leadership", a special CNBC television series looking at the challenges and issues facing Asia's leaders in the new millennium.
附件三:驳斥人头像问题

附件四:状告中国银行被立案庭驳回后的“申诉状”,向读者展示状告中国银行的依据事实。
民事申诉
申诉人:邵连华,男,汉族,54岁,现住崇文区火桥北里(略)电话(略)
被申诉人:中国银行,法定代表人肖钢,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电话:010-66595225。
申诉案由:申诉人因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民事侵权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因为裁定与现行法规相背,依法进行实体审判。
2、请求法院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出具的不具备法定效力、并存在明显错误结论的“鉴定书”依法纠正,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20万元和精神、名誉损失费30万元。
事实和理由:
于1996年,我利用在纽约华人报刊当记者之便,接受他人委托到花旗银行查询原军阀周西成和金娣18人于1941年,转存2.5亿美元存款一案。我先后六次往返美国,两次邀请美国律师到中国查访,先与美国花旗银行总行谈判一次,又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等手段,求证了存款的真实性。并会同国内许多专家学者,查阅了中美相关的文史资料,以大量史实揭露了花旗银行在华长达47年掠夺史,并在中华爱国者www.chinesepatriot.com网站将事实真相登载,花旗银行丑闻已大白于天下。
由于该存款事件发生在60年前,历史久远,原因复杂,加之美国人权的“双重标准”,造成了我在美国办案的极大困难,而美国花旗银行为了赖帐又不积极配合。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在国内起诉美国花旗银行。由于过去这类诈骗案子出现多次,很多人都不相信,为慎重从事,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于2000年请中国法学专家和人民银行法规司专家对此进行了司法论证。查阅了花旗银行的存款凭证后,大家初步认定“不像是造假文件”,之后专家们出具了“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论证书。一致认定美国花旗银行发出此存款凭证,其真伪的认定权,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认定。任何妄下断言的行为都是不负责的,是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剥夺。
正当我们与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研究之际,上海市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在接到花旗银行上海代表处的举报后,未经查核,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公然站在外国人一边,干扰正在进行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跨越管辖地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将我抓去上海关押,罪名是“涉嫌凭证诈骗”。由于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使出浑身解数,也找不到“涉嫌凭证诈骗”的证据,关押30多天无法批捕的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个别人欲罢不能,不想无罪放人,超期羁押117天,办案人还是没有找到开脱责任的依据,只找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这根救命草。
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也明白中行上海分行的“鉴定书”不合法,当办案人在看守所出示给我看时,我当场反驳上海分行的“鉴定书”不合法,结论也错误。我当场声明:你们要鉴定,只能去找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司,我介绍了法规司专家出席过论证会的态度。办案人听到上述表诉后,当场表示“你不认可就算了,”我要鉴定书复印件时,她怕我出来告中行,没有给我,并做了笔录。随后我罪名也不成立,在律师的多方营救下,公安局也无罪放人,这份鉴定书理所当然无效。谁知当我提出“赔偿”诉讼时,上海市公安局对无罪公民滥用刑事措施理应改正错误,但它又捧出了“鉴定书”拒不认错,所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鉴定书”成为侵犯我权力共同责任人。
中国银行也明白,上海分行的“鉴定书”不合法,我曾拿鉴定书找过中国银行投诉部门,试图协商解决问题。当我打电话预约会见事宜时,他们不相信有“鉴定书”这样的问题。我到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出示复印件时,部门负责人很气愤,当场表示“他们有什么权力做鉴定啊?”表示一定上报领导严肃查处。我随后也打电话追问过,该负责人态度一直很好,多次劝我放心,中行领导不会容忍这种问题存在的。快到一个月的时候,问题转移到中国银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负责人来了180度大转变,同意到法院解决问题,并告诉我中国银行的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今年我也去过银监会,负责人也说银行内部有规定,个人与银行发生矛盾,规定到法院解决,中国银行和银监会都同意到法院解决,法院理应受理诉讼,裁定驳回叫我去哪里投诉?
如果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是秉公办案的话,就应依法委托有国家授权的单位,上海就有好几家有资格的国家授权单位,不能排除他们去找过有国家授权的单位,只是没有达到目的而已。所以问题实质是,在某种利益的驱使下,公安局个别人和中行上海分行个别人的狼狈为奸,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实我在接受此案后,多次走访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意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支持,或者按1979年9月10日国务院在《人民日报》公告精神交给中行办理,结果负责同志告诉我,中国银行在1979年中美资产解冻后,结算过类似资产,现在中国银行变成了商业银行,不能帮办此案或做司法鉴定,除非有中国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银行任何部门和分行都无权做这类鉴定。
1、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银行已由“国有专业银行”变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变成自负赢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无权做鉴定(人民币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没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鉴定人资历证明,是无效文件。
3、鉴定书结论明显错误,鉴定人不具有专业务资历,认定大写“CITY BANK”(这是原名城市银行)不可能小写是“city bank”,我有花旗银行卡,花旗银行网页证明鉴定书颠倒了是非,鉴定书一共三个结论全部颠倒是非。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六十二号令》第三条之规定;“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中国银行总行都是未经登记单位,何况其分支机构。
我于1997年11月5日在美国律师陪同下,在纽约与美国花旗总行副总裁谈判,验凭证时,副总裁当场承认:“不怀疑文件”,答应“三个月结案”。随后以“文件对不上号”为名,又不告诉那些对上号而相拖不给,中行上海分行否定其真实性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综上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上诉后,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冲忙作出(2003)一中民终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定:“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受公安机关之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中的一种”, 这个认定与现行法规相背甚远。现行法规规定采集证据来源要合法,经过法庭质证才生效,出假证也要负法律责任。我已解除刑事责任,法院还为“鉴定书”搪塞,是在剥夺我的基本人权。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中国银行和银监会也指出“个人与银行纠纷到法院解决”,我在协商不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起诉,法院认定:“不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我认为这条裁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相背。如果法院的认定有现行法规依据的话,就应指明属于什么法?到哪去解决?
我对中国的前途充满信心,算清美国花旗银行欠中国人的历史债是早晚的事,这是一座“活火山”,早晚会暴发的。为难我们,顶多我们多抗争几年。望法官能申明大义,匡扶正义,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依法实质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邵连华
附件: 2003年10月11日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鉴定书
3、 专家论证书(这次会有人民银行法规司专家参加)
4、美国花旗银行的存款凭证复制件、美国花旗银行网页、最高法院鉴定规定、司法部鉴定规定、《商业银行法》、相关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