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词对一审裁定提出四项质疑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2004年12月20日对《花旗》六作者诉《搜狐》、方舟子和《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裁定驳回:称“双方的争议均属于不同观点的争鸣,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畴,原告对被告方是民及搜狐公司提出的起诉不成立”。《花旗》六作者不服东城区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裁定书,在律师的指导下已写好上诉状,于2004年12月23日下午递交了上诉状并交了立案费。
本案牵扯“百亿美元存款”大案,几年来争议不断, 2001年被评为十大假新闻之首,可见影响很大。《花旗》六作者又顽强出书办网站进行抗争,目的是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将花旗银行在中国告上法庭,没想到内乱不止。由于今年又有些媒体登载说“金娣存款”案是“造假”、“骗局”。《花旗》六作者为扫清障碍将几家媒体告上法庭,结果没有得中国法院一审的支持被驳回。
尽管如此 ,我们还没有看到说“金娣存款”案是“造假”、“骗局”的人提供有效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笔者认为有必要呼吁全社会有责任感的人应站出来展开大讨论。因为本案不比其它案件,一切都有参照物,《花旗》六作者诉侵权文章现在还在网上,《民法》和高院的解释也是公开的。到底侵不侵权,法院该不该管?《花旗》六作者能不能继续坚持下去?社会不应该再沉默了。
以下是《花旗》六作者的上诉词:事实与理由,搜狐网站开辟方舟子(方是民)打假专栏,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另一篇是“‘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方舟子在文章中说“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认定这是一个骗局的人”。在两篇文章后边,搜狐网站还开办了“网友评论”专栏,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发言漫骂、污辱我们是“骗子”,指名道姓污辱专家、教授和我方研究人员,方舟子还列出了包括六作者在内的三十一人的《“金娣存款”金融大骗局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名单》。给我们的经济、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0条、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我们对搜狐公司和方是民提起民事诉讼。
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8日下午法庭找原告、被告双方谈话调查,法官当时提醒被告对其主张要举证的。7月14日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主要当事人方舟子并没有出庭,法官宣布:“法院多次传唤方舟子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方舟子也没有委托人出庭辩护,只有《搜狐》派代表为其提供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辩护。法院宣判时法官又宣布:“法院多次传唤方舟子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依法缺席宣判。” 方舟子虽然如此蔑视法庭,却一审赢了官司。一审法院给原告一个在法律条款中找不到的理由驳回起诉。
从立案的宣判只差三天不到 8个月,于2004年12月20日才等来东城法院做出一审裁定,“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在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以及社会公众在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网站中的电子公告系统上发表的个人看法和言论,是就‘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在历史、金融等领域内提出的不同于原告的看法,双方的争议均属于不同观点的争鸣,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畴,原告对被告方是民及搜狐公司提出的起诉不成立。”对此裁定上诉人不服,上诉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感到迷惑不解,东城法院立案后,东城法院法官 江建丽和王芳对此案还在《北京晚报》发表了很好的消息,标题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全国许多媒体都有转载。法庭 6月8日下午找原告、被告双方谈话调查后, 才于 7月14日 开庭审理。原告方组成了 15 人律师团支持诉讼,《最高法院》网和法官学院还派人录像作教材, 东城法院为了重视这次 教材录像,还特别强调律师出庭穿律师袍。 东城法院这一系列行为,已将证明本案起诉成立,应该归法院民法调整。而且在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这么一个简单的侵权案, 为什么 隆重的折腾了 8 个月才知道“ 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畴”和“起诉不成立”呢 ?中国法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法系, 难道不用民法调整,去找 刑法和行政法吗?显然裁定驳回的理由不成立。
二、裁定还认为:“双方的争议均属于不同观点的争鸣”。但是,被告方是利用网络媒体的方式向社会广为宣传,不是在一定范围内争鸣。且用语有侮辱、诽谤和漫骂的语言,已经超出了争鸣的范畴,伤害了原告。我国《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报道失实”和“侮辱、诽谤他人”属于名誉侵权。民事纠纷是原、被告双方争议什么,法院就裁判什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了大量报道失实和侮辱诽谤他人的证据,还举证了公开指名道姓侮辱、诽谤和漫骂个人的证据,被告方舟子拒绝出庭抗辩,搜狐公司并没有对原告的侵权指控举出有效证据,天平已明显倾向原告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另辟蹊径逃避责任?
三、虽然此次纠纷源于“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但不是原告指控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是有管辖权法院的责任,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妄加指责的,就是讨论真伪问题,也不可以指名道姓侮辱、诽谤和漫骂他人。这些都是明显违法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这些侵权事实现在还在网上传播,东城法院的裁定不仅不能掩人耳目,因为全国的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律师都懂得侵权的基本要素,全国公众对此裁定会自有评论的,会造成全国范围内的极坏影响。
四、“金娣存款”案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严肃的国际官司,即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是中国公民争取权益的纠纷,它牵涉的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属于不同观点争鸣的范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报道有严格的规定,除“新闻报道要真实公正”,“转载稿件虚假失实的责任外”,还防止“新闻审判”。被告人已经反复使用了“骗子”、“骗局”、“造假者”、“伪造”等许多“新闻审判”结论。
我们几年来对花旗银行( 1902-1949)年,在中国长达47年的历史掠夺和2.5亿美元赖帐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我们的活动是严格在法律允许范畴内,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今年7月份我们已经成立了“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会”,研究会集体研究后,对“金娣存款”案已有明确的意见,“金娣存款”案是真实的,存款凭证没有造假的可能,研究会将依法推进“金娣存款”的讨债工作。跟我们对簿公堂的应该是美国花旗银行,不应该是中国人,这些人既没有依法取得花旗的委托,又不能拿出根据公开对簿公堂。只能用无根无据的网络消息攻击、侮辱、诽谤我们,其目的是不可告人的。
美国花旗银行不仅对中国长达 47年的掠夺,今年在日本因洗黑钱被日本政府查处,虽然也出现一波三折,但日本政府还是顶住压力,于2004年9月29日关闭了花旗银行在日的四家分行。在美国,花旗银行因参与安然造假帐被查处外,今年又因在沙特分行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被告到美国法院。今年3月10日《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发行后,花旗银行组成公关队伍,对中央电视台、出版社、报社和网站进行了系列公关,当然多数人是有中国人良心的,只有少数人良心被出卖。我们深知这场维权斗争的艰难,因为是在极不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花旗银行在中国乃至世界是一个有钱有势的庞然大物,我们是无钱无势的几位公民。
所以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正义感的法官,能够以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为重,查清事实,主持公道,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停止对我们的侮辱,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为我们早日把美国花旗银行推上法庭扫清障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邵连华 010-81141019,路慕光,颜品忠,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
2004-12-24
以下连接本案相关报道 ;
(连接 一中国法院网报道);作者曹英是东城法院政策研究室负责宣传报道的干部,她的报道稿具了解要有院长签字的。
《花旗》 6 编者状告搜狐侵权案开庭
作者:曹英 发布时间: 2004-07-15 08:37:31

庭审现场

原告方

搜狐代理人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一本反映国人向美国花旗银行追讨民国军阀周西成及其“机要秘书金娣”于 1938年存入2.5亿美元事件的《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导致该书六位编者与搜狐公司及在搜狐网上发表评论文章的打假专栏作者“方舟子”对簿公堂。7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公司及方是民(即方舟子)在侵权范围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失120万元。
六名原告分别是《花旗》一书的主编颜品忠、执行主编邵连华、路慕光及编委郑光炎等,他们在诉状中称:搜狐网站开辟方舟子打假专栏,该栏曾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另一篇是《‘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贺券伪造的》。方舟子在文章中说“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认定这是一个骗局的人”。在两篇文章后边,搜狐网站还开办了“网友评论”专栏,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发言漫骂、污辱原告是“骗子”,指名道姓污辱专家、教授和研究人员。
原告认为,近年来他们对花旗银行在中国长达47年的掠夺历史和2.5亿美元赖帐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花旗》一书,这些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搜狐网站和方是民却横加指责,指名道姓漫骂和污辱,并允许漫骂和污辱原告的言论长时间登载在网页上,给原告的经济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所以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上述经济和精神损失。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搜狐委派了两位女子出庭应诉。另一被告方舟子则未到庭,其书面答辩意见是由法庭代为宣读的。方舟子在答辩中称,自己的报道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根据公安机关以邵连华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而对其予以拘留的事实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而作出的,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搜狐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方舟子的专栏文章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且搜狐网作为传播媒体,只是言论的承载者,被告方面对涉及“金娣存款”案的有关情况作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并未发布仅支持一方的言论。此外,根据其对网络作者所发表的有关声明条款,搜狐既不对这些作者在网上的言论负责,也不对网友的BBS言论负责。
截止到中午十二时,此案庭审方结束,至于能否判定侵权,还需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
(连接 二,劳动午报报道)

六十年巨款案将有终结
???? 《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作者与搜狐对簿公堂

六十年巨款案将有终结
昨天( 7月14日)上午9时13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敲响法槌,宣布,《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6作者,邵连华、路慕光、郑光炎、夏祥生、颜品忠、张丽侠状告搜狐公司及该网站“方舟子打假”专栏作者方舟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现在开庭。
因方舟子未到庭,所以在随后的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告方的6名原告及5名律师,只与搜狐公司的两名代理人,就在网上指名道姓称之“造假者”、“骗子”,到底算不算侵权,唇枪舌战。
虽然昨天在法庭上,原被告都是中国人,但此案的却关系到中国能否从美国花旗银行讨回一个中国人60多年前在美国花旗银行存入了2.5亿美元,现在这笔存款的本息合计已经达到了12亿美元。以至使邵连华愤怒地说,“今天跟我们打官司的不该是中国人,而应是美国花旗银行。”
《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与“金娣存款案”
由北京大学颜品忠教授主编的《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讲述了在上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贵州省军阀、贵州省原国民党主席周西成将自己的黄金、现金、实物等价值3亿美元的财产,以18个人的名义分别存入了美国花旗银行在新加坡的金城道分行。作为其机要秘书的金娣是其中的存款人之一。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相继侵占菲律宾、香港等地,并直逼新加坡,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即将撤回美国本土。周西成提出5000万美元后,将其存款剩余的2.5亿美元交由金娣转存到美国花旗银行纽约总行。
同时,花旗银行向金娣开具了存款、取款及有关凭证。当时由于战争风险的加大,应存款人确保自己财产万无一失的要求,花旗银行还特别制造了一套做工精致并且又无可对比的存款凭证,票面上注明“特别发行”、“不可销毁”、“无时间限制”、“凭票即付”等字样。这些存取款文件共有一正三副,使用黄金约8公斤,除金版外,还有银版、丝版、五色套印纸版等,共计100余件。黄金版文件上的女人头像就是此款的保管人、当时33岁的金娣。
由于当时国内战乱频繁,金娣作为这笔巨款的惟一主人不得不辗转藏匿,最终隐居在南方一个小山村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政府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的全部资产,金娣老人的这笔数亿元的存款也被冻 结在美国。
1979年,中美两国达成解冻中国在美资产的协议,金娣老人因多年在深山寺庙隐姓埋名、与世隔绝,直到1990年才知道存款已经可以取回。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金娣于是委托他人办理取款。当时的存款2.5亿美元,加上利息,至今已超过1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00亿元。
然而,对于这2.5亿美元的巨额存款,花旗银行中国区有关负责人认为“此事纯属诈骗”。其理由是,凭证中的名称都不是花旗银行在当时的名称;第二,新加坡是1965年独立的,因此在此之前并无一国称为“新加坡”,当时只是马来西亚的附属小岛;第三,惟有一项标志可引述与花旗银行有关,但须指出此标志“○十”是花旗银行在1976年更名为Citybank之后才开始使用的;第四,花旗银行从不出具印有总裁和存款人头像的存款证明;第五,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没有开展过个人业务。
邵连华为“金娣存款案”六次去美国
该书的执行主编、追讨这笔存款的代理人之一邵连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翻开美国作家所著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第30页,书中写道:“花旗银行成立于1812年,最初定名为城市银行(CITYBANK),在美国查询,这个名称沿用到1955年,1955年至1975年改名为“第一城市银行”。美国书中已证明“CITYBANK”是英文的城市银行,而金娣的存款文件抬头就是“CITYBANK”。
另外,邵连华还介绍说,“金娣存款”案,经多位美国大律师多次到花旗银行纽约总部查询,花旗银行派出一位副总裁接待,先答应3个月结案,后又拖着不作答。无奈之下,我们于1998年5月8日在美国纽约联邦法院正式立案起诉花旗银行。由于两次开庭都遭到美国方面的非法阻挠,所以我们必须再次起动中国的司法程序。这是一起非常严肃的中国公民与美国企业法人之间的国际民事权益纠纷,是中国公民用法律武器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的涉外案件,也是一场事关民族、国家尊严的国际官司。为“金娣存款案”,他曾六次去美国。
状告搜狐网站和方舟子索赔150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邵连华等人称,今年4月初,方舟子在搜狐网开辟的“方舟子打假专栏”中发表《“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贺券伪造的》文章,称“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之后,许多网友发言谩骂,指名道姓的污辱邵连华、颜品忠是“骗子”。邵连华等认为,这些行为给自己的经济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所以将搜狐和方舟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150万元。
6名原告同时还指出,他们是国志愿组成的民间团体,几年来对花旗银行从1902年到1949年,在中国长达47年的历史掠夺和2.5亿美元赖账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其目的是让世人了解历史,而且他们的活动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同时表示,至于“金娣存款案”花旗银行存款凭证的真伪,只有经法律手段才能认定。而在此之前,方舟子在打假专栏中称这是一个“骗局”,就是侵权。
法庭上,搜狐公司表示,这两篇文章的内容是方舟子对此事发表的不同意见,他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文章只是方舟子的质疑,并没有人身攻击。而搜狐有声明,“搜狐网发此文并不代表同意文中观点”,所以搜狐发表此文不违法。
方舟子并未出庭。在答辩状中他说,自己的文章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权威机构的结论、媒体的报道而写的,并非捏造事实,曾有多家媒体如大洋网站、《今日早报》、《城市快报》等报道。他说,“金娣存款案”是个大骗局,而且没有名叫金娣的人,存款凭证是用电脑制版绘制的,有多处错误。
对于方舟子的答辩状,邵连华说,他确实曾被上海公安局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抓走过,是花旗银行报的案,但后来被无罪释放。现在他已就此事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都认定我不是诈骗,方舟子还以我被抓为由,说我是骗子,这难道还不是侵权。”
昨天,邵连华等人还认为方舟子“打假”没有法律依据。并指出方舟子靠“打假”出了名,成了“打假专业户”,他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专业,也无须调查研究,自己认为谁假就打谁。他自称至今已打了300多起,他还说这只是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我们不否认学术界有腐败现象,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方舟子所谓“打假”的大棒子下,许多教授、学者、专家被无故扣上“造假”的高帽子,实实在在侵害了这些人的名誉权,他们就是其中一例。
昨天,法庭已完成了全部法定程序,法官最后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另据了解,有学术“打假英雄”之称的方舟子现定居美国。
午报记者 李一然/文 通讯员 曹英/摄
(连接 三,新华网报道); 通讯员江建丽是东城法院立案室干部。

网上评论惹官司 6位当事人状告"搜狐"名誉侵权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6位当事人在找不到随意发表评论网友的情况下,将搜狐公司和署名发表评论的方舟子告上了法庭。
官司缘起于一本名为《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的书,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分3个章节,分别对花旗银行与中国的状况、对中国长达47年的历史掠夺以及接收中国人存款后赖账不还案做了介绍,封面还醒目地写有“追讨2.5亿美元内幕大揭秘”的字样。今年4月初,在搜狐网开辟的“方舟子打假专栏”中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是《“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另一篇是《“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贺券伪造的》,方舟子在文中称“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在两篇文章后,搜狐网站还开办了“网友评论”专栏,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在此发言谩骂、污辱原告是“骗子”,指名道姓污辱专家、教授和研究人员。
作为《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的执行主编、主编及编委,6位原告认为,搜狐网站和方舟子对书中的内容横加指责,并指名道姓地谩骂、污辱当事人和编者,还允许谩骂和污辱原告的言论长时间登载在网页上,给原告的经济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所以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失120万元。
目前东城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至于此案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还需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通讯员 /江建丽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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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被诉侵犯名誉
(2004-04-30 10:54:54)
近日,在多个网站开设 “打假”专栏的专栏作家方舟子和为他提供写作平台的搜狐网站被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专栏“打假”文章中的横加指责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当事人的声誉,因此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费共计150万元等。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这场官司起源于一本今年3月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由北京大学颜品忠教授主编、邵连华任执行主编的《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该书内容简介中写道:“本书围绕作者六次赴美向花旗银行讨取中国人的存款,而花旗银行公然采取赖账不还一事,通过大量历史事实和票据,揭露了花旗银行自1902年进入中国至1949年撤出为止在长达47年的时间里,利用中国的内乱,大肆掠夺中国人钱财的不光彩历史。”
在今年4月2日和5日,搜狐专栏作家方舟子在该网站先后发表《 “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和《“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两篇文章,就该书第三部分“金娣存款案”中提供的票证从姓名拼写、人物头像等细节的疑点为证据,最后结论为所谓“金娣存款凭证,就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并认为“金娣存款”的代理人和鉴定者“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骗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并在文章最后断言“铁证如山,‘中华爱国者'通篇说谎已成事实”(“中华爱国者”是邵连华为“金娣案”建的个人网站)。
这两篇网文发表后,在搜狐网的“网友评论”中顿时招来一片对造假骗子的声讨。其中包括“这是个民族的败类,苟活的小人”、“怎么北大的教授也给他们背书。有骨气的文人可真的难找”,至今网站上还保留着这样的百余条评论。
《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主编颜品忠、执行主编邵连华认为这些网络上的谩骂以及方舟子和搜狐网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认定”,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道歉和赔偿。
对于方舟子文章中所提到的种种“作伪”,笔者采访了该书责编张世林和执行主编邵连华。张世林编辑告诉笔者,虽然在这次事件中,出版社只是一家出版单位,但文稿出版前曾经过专门组织专家编委会审定,其中包括著名的法学工作者、金融专家等。“审校后我们觉得这是一本言之有据的学术研究作品。”
该书执行主编邵连华则认为方文中提及的“证据”是否成立,以及“金娣存款案”是否真实,并不能由一篇网络文章就认定。他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出书是研究性的。(如果有问题也)要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方舟子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公开发表这种言论,导致了很多人对专家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同时,他认为这种个人打假存在着很多问题:“这种打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的。这和王海的打假还不一样。王海发现有假货,还要由工商局、技监局最后确认商品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这个过程,自己直接就说是假的。而且他还不是这个专业的专家。”因此邵连华等人对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所导致的损害名誉的后果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实,关于个人打假的限度与合法性问题早有学者提出质疑。法制刊物《啄木鸟》在2004年第3期上曾刊发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刘兵教授《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一文。其中明确指出,一项学术研究,无论是对于它的承认,还是不承认,或者认定其中有“假”,都是要由学术共同体以集体的方式来认定的,而且只有这样的认定才具有权威性。学术共同体以外的非专业人士,甚至学术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虽然可以有以恰当的方式(比如说不是以咒骂或诽谤的方式,否则那就已经在触犯法律了)来表达的权利,但却并不代表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意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学术问题的专业性,只有由专业上的“同行专家”的代表,才有资格做出评判。另一方面,由于有学术共同体的集体制约,即使“同行专家”的代表们出于某些原因而在打假中犯了错误,也仍然存在着对打假本身的纠错机制。因而,就学术而言,对其中的“假”的打,是不可能仅由个人来完成的。
“比如说,要是公安部门存在问题,对小偷治理不力,那么,是否就可以由非警务人员随意认定某人是小偷并施以私刑?网上有人说方的打假并非等同于私刑,但实际上,对于学者来说,学术声誉就是高于一切的。对学者学术声誉的损害无异于对学者施以最严厉的私刑。”刘教授接受采访时说,由于看到这种个人打假的诸多弊端,对于方舟子这样的打假行为,他已经不再有兴趣予以关注。因为不了解情况,所以对“金娣存款案”无法发表看法。但他认为通过这件事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对于个人学术打假的限度与合法性问题的关注。
东城区法院研究室的曹英说,这起诉讼属于普通名誉权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是比较少的一类。而被告和网络有关的就更少,只在去年和大前年分别受理了一起。截至发稿时,“金娣存款案”符合《民诉法》相关法条,如起诉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有明确的被告等,刚刚立案,现已经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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