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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请求书
赔偿请求人:邵连华,男,汉族,53岁,中共党员、(后略)
赔偿义务人:上海市公安局。
案 由: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大队错误关押我117天。
我于1996年接受别人的委托六次去美国查询老军阀周西成、金娣等18人于1941年4月7日从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转存花旗银行纽约总行2.5亿美元一案(原存三亿,支取5000万,转存2.5亿),通过美国律师查阅相关历史档案。通过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和我与美国花旗银行总行谈判等方式,以及五年来收集的档案资料等信息表明,这笔巨额存款的真实性很大。为了不使民族利益和国家巨额的税收受到损失,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2.5亿美元是伪造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国家法律,聘请律师帮忙,请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们出具了"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论证书的情况下,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上诉状,进入司法程序,不论结果如何,这绝不是违法行为,然而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以"涉嫌凭证诈骗"为由,于2001年9月17日到北京律师楼把我抓去上海,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有罪,也没有逮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超期关押到117天。他们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于2002年1月2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邮递了"复议申请书"和"刑事赔偿"书,后来于3月上旬电话追问案子进程时,负责立案的王同志说我把刑事赔偿写成民事赔偿了,我修改后于3月12日又用特快专递邮递了材料。至今上海公安局久拖不办。超过了国家赔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两个月做出决定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赔偿。
值得说明的几个细节问题如下:
1、无证据无端抓人。在我没有被关押前,有记者打电话告诉我经侦一大队周队长要调查此案。我便主动打电话给周队长说明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他以便他能了解我们活动是合法的。其中包括专家论证书,并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到场并发表了意见。我知道现在的公安机关个别人,只要有利益什么违法事都敢做,但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83条管辖范围立案,有第61条规定,有七款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不会随便抓人的。但经侦一大队完全目无法律。周队长和张宇兰来北京在代理律师田文昌的办公室将我带走(田文昌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和王川律师已经和他们讲明情况,证明我无罪,但他们还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无端抓人。
2,超出管辖范围。我暂住在北京,起诉是在北京和广东高级法院,我只于2001年8月3日去了一次上海,应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邀请去的,他们先邀请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卢松。卢松邀请了北京《京华时报》记者王佳青。卢松也同时邀请我去。为不出意外,王川律师同我一起前往上海,花旗银行上海分行钟敏敏先生(台湾调来)安排见面10分钟。花旗银行还请了浦东区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在场监督见面全过程(意在威胁我们)。上海电视台和许多报纸报道了这件事。这只是接受邀请,前去听取花旗银行的意见,我没有提出任何主张,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3,办案之间出具假证。我在被关押26天左右的时候,经侦总队一大队张宇兰在看守所提审了我,出具了一份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该存款凭证是“毫无意义的”,“不真实的”的结论。我认为这是一份违法的证据,说其违法,我的理由是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没有政府管辖职能,也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司法鉴定单位(除人民币),没有对此凭证的鉴定权限,鉴定书又没有公章、没有法人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没有鉴定人资格证明。更何况鉴定内容非常荒谬。竞然不知道花旗银行原名CITY
BANK就是城市银行的英文名称。其它都是使用“不可能”字样,可见此人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我认定这份鉴定书是不知办案人员与银行个别人有目的制造的假证。办案人员也知道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无法定权力做鉴定,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其目的令人深思。连扣押资料的扣押单上,也是硬写成“假造”理由,无有法律根据。我多次邀请美国律师来中国,美国联邦法院也目测了部分文件,(因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过)也和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谈判过,花旗银行并没否定这些文件,只是以“暂时查不到记录”相推拖。(就此事我多次走访中行总行进行咨询)
4、找借口超期关押80天。我被关押37天后,没有证据逮捕,我认为到38
天能释放我。结果过了5天还没有消息。我在看守所找管教,他们也表示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得不到任何答复只能等。等到关押48-49天的时间,管教才告诉我,公安局可能要给你做“精神病鉴定”,这就没有关押期限规定啦,法定期限不能证明有罪应无条件释放,不可以找借口无限关押不能证明有罪的人。这是基本人权,至于公安机关决定做精神病鉴定,那是针对一个有罪的人,无罪公民是不能关押在看守所里强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所以这段关押更是违法的。在办案人员提审我时,我问他们“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诈骗谁了?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员张宇兰曾给我一句惊人的回答:“现在没有,我关你100天看你有没有!”我当时反问:“你是中国人民警察,不是美国花旗黑保膘,公安机关是依法维护中国法律的。我依法在高级法院研究起诉花旗银行是合法行为,不是你们打击的对象,这也是爱国行为,因为这笔存款中有很大国家税收,有重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疏忽失去追回欠款的机会。”张宇兰说:“爱国不是你的事。”并口口声声指责我,为什么登报损害花旗银行名誉。如果报纸登载的相关消息损害了花旗银行声誉,那么该行可以到北京法院起诉我,这是民事问题。如果认为有刑事责任,也应到北京和广州两地警方起诉。上海花旗银行首先找浦东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不成的情况下,却单单找到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这里问题多多,值得认真查一查,追究违法的责任人。请求法院领导主持正义,弘扬正气,责令上海公安局改正错误,并做出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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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挽回影响,
2:赔偿我法律规定的误工工资,
3:返还被扣押的花旗银行存款凭证,
4:赔偿我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我家在美国,回国只为办案,花费上百万资金,由于上海公安局抓人,推辞办案快一年,花费巨大,象征性赔偿我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邵连华
2002年5月30日
附件:1、释放证明复印件;
2、刑事拘留复印件
3、扣押单复印件。
4、给上海公安局邮递复印件
注:有关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试行)
【分类】刑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0.01.11
【实施时间】2000.01.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应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四条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们要问,自2002年5月30日寄出“刑事赔偿请求书”后,6月3日与上海高院赔偿办通电话确认已收到后,至今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书面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吗?还是另有隐情,问一声还应到哪找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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