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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为从中国走私文物和倒卖军火提供方便
花旗银行帮助不法商人从中国走私文物,天津怡和洋行致北京美国银行团特别代表麦克尼特(F.H.Mcknight)函--寄上代司戴德等运送古玩三批提单副本(1912年5月30日)
"你处本月28日来函收悉,对于你处寄来178.71元以偿付为司戴德(即前任美国银行团驻华特别代表)先生装运三批古玩的运杂费表示感谢。
现随函将有关附件送上:
A、寄往纽约司戴德先生收的古玩一箱的提单副本;
B、寄往上海,收货人是美国芝加哥戴维斯(D.C.D.Davis)的古玩二箱的提单副本;
C、寄往香港,收货人是马尼拉公共工程局格林先生(Mr.W.R.Green)古玩一箱的提单副本。"
(译者注:据《花旗银行档案》3832卷第56页资料所载,寄给马尼拉格林的一箱古玩,价值仅33美元,但寄给芝加哥戴维斯的二箱古玩就价值600英镑。寄给纽约司戴德本人的一箱古玩,内容不详。)
(《花旗银行档案》第3832卷,第54页。)
美国银行团驻华特别代表麦克尼特致北京花旗银行经理梅诺克函--寄上怡和洋行为司戴德等装运三批古玩提单副本,希协助办理(1912年6月4日)
"现随函附上怡和洋行为司戴德先生装运三批古玩的来信及第22页关于寄往芝加哥戴维斯先生,第32页关于寄往马尼拉格林先生收的提单副本。关于第一项古玩提单我已寄交司戴德先生。你能否通过你行在上海及香港的分行将第2、第3两项的提单寄出。我已通知上海外商公会通过通济隆洋行(Thomas
Cook.Son)安排装运这些古玩。因此,希望你行上海及香港分行会同当地通济隆洋行办理此事。"
(《花旗银行档案》第3832卷,第53页。)
北京花旗银行经理林奇(Lynch)为美国沃尔威尔(Lee
E.Olwell)来华旅行时购买的我国文物运往纽约提供便利
A、"1926年8月23日北京花旗银行经理林奇致纽约奎茵小姐(Miss
Martha Quinw)的信。该信系由纽约花旗银行转交的,信中谈到沃尔威尔在京购买的一批文物已交美国运通公司运往纽约,信中提到"为了供你参考,这类超过150年以上的文物输入美国是免税的。"
(《花旗银行档案》第6404卷,第224页)
B、"美国运通公司代运这批文物提单上的一些项目:
中国文物古玩共计十七件,装成四箱。 向海关申报的价值:墨西哥洋785元。 收件人:美国纽约花旗银行转交沃尔威尔(Mr.Lee.E.Olwell)收。"
(《花旗银行档案》第6404卷,第232页。)
C、北京义和兴古玩铺附设的义和兴包装公司(E.Hou
Shing Packing Co.)(王府井大街108号)包装清单(1926年7月28日) 主要项目:
第一箱 黑漆大柜一件(乾隆,150年) 价60.00元(墨西哥洋) 第二箱 黑漆大柜一件(乾隆,150年)
60.00 第三箱 黑漆屏风三件(乾隆,150年) 120.00 红木架玻璃屏风一件(明代,300年)
120.00元 第四箱 绿色陶瓷狮一件(康熙,180年) 40.00 绿色陶瓷佛像一件(道光,100年)
40.00 宋代瓷器一件(600年) 40.00 绿瓷彩绘花瓶二件(乾隆,150年) 70.00
绿色陶瓷狮二件(道光,100年) 50.00 彩瓷花瓶一件(乾隆,150年) 40.00 方形石瓶一件
(乾隆,150年) 50.00 (另二件是新产品,从略 ) ----------- 共计: 785.00元
(《花旗银行档案》第6404卷,第239页。)
D、北京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经理霍瓦特(S.F.Howard)致北平花旗银行经理布朗函--请如数拨付我公司关于伊万斯夫人古玩等的保管费(1933年1月3日)。
"丽达.海克曼.伊万斯夫人(Mrs Rita Hickman Evans)的17箱古玩及中国家俱已在我公司保管室内存放整整一年。1932年12月30日我们收到我公司罗马分公司来电称,伊万斯夫人的保管费已存入你行。请即如数付给我公司为荷。"
(《花旗银行档案》第3914卷,第49页。)
花旗银行为外国军火商贩运军火
上海花旗银行副理布朗给北京花旗银行函--关于伍尔星装运军火的所有单据早已退还你行(1923年7月31日)
"23/1773 我们收到伍尔星先生(F.R.Wulsin)1923年7月6日来信,要求我们将他有关运输一批军火的全部单据寄给上海美国运通公司。
根据1923年3月20日布朗致(北京)贝诺德先生的信,我们发现所有单据已退还给你们。 请通知伍尔星先生,我们没有收到他的任何单据。"
(《花旗银行档案》第807卷,第18页。)
上海花旗银行副理布朗致北京花旗银行函--来函所称关于伍尔星装运军火"单据"一词系"信件"之误(1923年8月11日)
"前给你行23/1773号信中所说'根据1923年3月20日布朗致贝诺德先生的信,我们发现所有单据已退还你们。'
很遗憾,上一段中所说'单据'一词是'信件'一词之误,所有信件指的是1923年3月11日伍尔星先生给我行的信,伍尔星先生给纽约雷敏顿军火公司(Remington
Arms Co. New.York)信的副本和伍尔星先生给中央信托公司(Central Trust
Co.)信的副本。这些信件均已附在1923年3月20日布朗给贝诺德的信中。" (《花旗银行档案》第807卷,第20页。)
(译者说明)天津的外籍进口商劳伦特(M.Laurent)曾于1932年6月自比利时北部港口安特卫普运往天津一批军火、弹药,系通过巴黎花旗银行(法国)与北平、天津花旗银行进行资金融通的。
1932年6月22日租船契约上载有下列各条: "由安特卫普运往中国天津 货物内容:武器、安全弹药(不带爆炸性的)及一般的合法商品,重约500吨,容量30,000立方呎。
租船人:劳伦特 被租船船名:挪威货轮"布瑞兰特"(Bratland) 目的地:天津(中国)法租界或英租界(由收货人指定),由安特卫普通过苏伊士运河直航天津。
运费:3,250英镑"。 (《花旗银行档案》第29卷,第40页。)
据以上事实,我们并非要论其对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美国花旗银行并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银行,而是一个什么都敢做的投机商。由此,我们可以正确地去理解花旗银行的过去和现在,并进而不难看出中国许多与花旗银行有纠葛的事情并非偶然,对许多出自花旗银行"怪事"的怪事也就更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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