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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多个网站开设“打假”专栏的专栏作家方舟子和为他提供写作平台的搜狐网站被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专栏“打假”文章中的横加指责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当事人的声誉,因此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费共计150万元等。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这场官司起源于一本今年3月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由北京大学颜品忠教授主编、邵连华任执行主编的《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该书内容简介中写道:“本书围绕作者六次赴美向花旗银行讨取中国人的存款,而花旗银行公然采取赖账不还一事,通过大量历史事实和票据,揭露了花旗银行自1902年进入中国至1949年撤出为止在长达47年的时间里,利用中国的内乱,大肆掠夺中国人钱财的不光彩历史。”
在今年4月2日和5日,搜狐专栏作家方舟子在该网站先后发表《“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和《“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两篇文章,就该书第三部分“金娣存款案”中提供的票证从姓名拼写、人物头像等细节的疑点为证据,最后结论为所谓“金娣存款凭证,就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并认为“金娣存款”的代理人和鉴定者“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骗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并在文章最后断言“铁证如山,‘中华爱国者’通篇说谎已成事实”(“中华爱国者”是邵连华为“金娣案”建的个人网站)。
这两篇网文发表后,在搜狐网的“网友评论”中顿时招来一片对造假骗子的声讨。其中包括“这是个民族的败类,苟活的小人”、“怎么北大的教授也给他们背书。有骨气的文人可真的难找”,至今网站上还保留着这样的百余条评论。
《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主编颜品忠、执行主编邵连华认为这些网络上的谩骂以及方舟子和搜狐网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认定”,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道歉和赔偿。
对于方舟子文章中所提到的种种“作伪”,笔者采访了该书责编张世林和执行主编邵连华。张世林编辑告诉笔者,虽然在这次事件中,出版社只是一家出版单位,但文稿出版前曾经过专门组织专家编委会审定,其中包括著名的法学工作者、金融专家等。“审校后我们觉得这是一本言之有据的学术研究作品。”
该书执行主编邵连华则认为方文中提及的“证据”是否成立,以及“金娣存款案”是否真实,并不能由一篇网络文章就认定。他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出书是研究性的。(如果有问题也)要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方舟子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公开发表这种言论,导致了很多人对专家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同时,他认为这种个人打假存在着很多问题:“这种打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的。这和王海的打假还不一样。王海发现有假货,还要由工商局、技监局最后确认商品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这个过程,自己直接就说是假的。而且他还不是这个专业的专家。”因此邵连华等人对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所导致的损害名誉的后果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实,关于个人打假的限度与合法性问题早有学者提出质疑。法制刊物《啄木鸟》在2004年第3期上曾刊发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刘兵教授《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一文。其中明确指出,一项学术研究,无论是对于它的承认,还是不承认,或者认定其中有“假”,都是要由学术共同体以集体的方式来认定的,而且只有这样的认定才具有权威性。学术共同体以外的非专业人士,甚至学术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虽然可以有以恰当的方式(比如说不是以咒骂或诽谤的方式,否则那就已经在触犯法律了)来表达的权利,但却并不代表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意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学术问题的专业性,只有由专业上的“同行专家”的代表,才有资格做出评判。另一方面,由于有学术共同体的集体制约,即使“同行专家”的代表们出于某些原因而在打假中犯了错误,也仍然存在着对打假本身的纠错机制。因而,就学术而言,对其中的“假”的打,是不可能仅由个人来完成的。
“比如说,要是公安部门存在问题,对小偷治理不力,那么,是否就可以由非警务人员随意认定某人是小偷并施以私刑?网上有人说方的打假并非等同于私刑,但实际上,对于学者来说,学术声誉就是高于一切的。对学者学术声誉的损害无异于对学者施以最严厉的私刑。”刘教授接受采访时说,由于看到这种个人打假的诸多弊端,对于方舟子这样的打假行为,他已经不再有兴趣予以关注。因为不了解情况,所以对“金娣存款案”无法发表看法。但他认为通过这件事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对于个人学术打假的限度与合法性问题的关注。
东城区法院研究室的曹英说,这起诉讼属于普通名誉权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是比较少的一类。而被告和网络有关的就更少,只在去年和大前年分别受理了一起。截至发稿时,“金娣存款案”符合《民诉法》相关法条,如起诉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有明确的被告等,刚刚立案,现已经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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