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搜狐公司和方舟子的起诉书
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受理,目前原告已举证完毕,下一步等待法院开庭。
民事起诉书
原告:邵连华:男,53岁,公司经理,
原告:路慕光:男,58岁,大学文化,原副总编,
原告:郑光炎:男,58岁,大学文化,工程师,
原告:夏祥生:男,48岁,记者,
原告:颜品忠:男,75岁,北京大学教授,
原告:张丽侠:女,28岁,大学文化,
被告:搜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阳,电话:010-65102160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层
被告:方是民,网上别名:方舟子。地址:搜狐公司转。
案由:名誉侵权
请求事项:1、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2、由于被告人恶意给原告造成严重名誉损害,要被告人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搜狐网站开辟方舟子(方是民)打假专栏,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另一篇是“‘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方舟子在文章中说“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认定这是一个骗局的人”。在两篇文章后边,搜狐网站还开办了“网友评论”专栏,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发言漫骂、污辱我们是“骗子”,指名道姓污辱专家、教授和我研究人员。给我们的经济、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我们对搜狐公司和方是民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是中国志愿组成的民间团体,近几年来对花旗银行(1902-1949)年,在中国长达47年的历史掠夺和2.5亿美元赖帐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我们的活动是严格在法律允许范畴内,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不知为何触犯了方是民和搜狐网站的利益,使方是民和搜狐网站大有怒气冲冠和居高临下之势,不但横加指责,还指名道姓漫骂和污辱。特别是搜狐网站允许漫骂和污辱我们的言论长时间登载在网页上,给我们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主持公道,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停止对我们的侮辱,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连华 路慕光
郑光炎 夏祥生
颜品忠 张丽侠
2004年4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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