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7-15-03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们受本案原告邵连华等的委托并中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庭审及诉讼活动。我们接受委托之后,认真阅读并研究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仔细听取了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刚才又通过法庭调查了解了双方各自的主张及举证情况和质证意见,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下面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网站及其所发表的文章严重失实,使用指控性语言下结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网站及其以“方舟子”为笔名的“打假专栏”所发表的两篇针对“金娣存款案”的文章,在没有对事实本身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其他媒体的报道及评论,横加指责,妄下结论,并大量使用“伪造、造假者、骗局、金融凭证诈骗”等指控性语言,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贬损了原告的人格,并给原告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金娣存款追讨案造成极大的障碍和损失。

  首先,金娣存款凭证的真假是引起本案的诉因,并非本案的核心事实,严格讲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无关。

  众所周知,金娣存款追讨案是原告等人正在研究并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国际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原告等人目前为止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的,最终诉讼结果如何,取决于有关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由于该案背景特殊,新闻价值较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评论和报道也是极其正常的。

  金娣存款凭证是金娣存款追讨案的主要证据,其真假虚实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能有效认定,其他人都无权也无能力最终认定其真假,至于媒体可以客观报道事实本身,作者可以客观评论甚至提出个人质疑,但任何人都无能力断言其是假的,更无权利借此指控凭证持有人是造假的骗子。

  在未经司法程序有效确认之前,我们在本案先不论金娣存款凭证的真与假,但可以确认的是金娣存款凭证的真假毕竟是一个未揭示的事实。对于未揭示的事实,新闻媒体更应强调客观评论。如果在评论中隐含了作者的个人情绪,对未揭示的事实妄下结论,并使用指控性语言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则远远超越了新闻报道及评论的客观性。造假、骗局、金融凭证诈骗不仅是一种侮辱性的生活语言,而且是诽谤性的法律言辞,如此结论性的指控足以让传媒受众联想到原告是利令智昏的巨骗,必然给原告的人格造成极大的降低和贬损。

  其次,被告文章各种指责所针对的对象并非金娣存款凭证,而是金娣存款凭证的保护性文件。因其所评论或质疑的并非真正的存款凭证,所以其针对存款凭证的结论是严重失实的,其所依据严重失实的评论所发表的带有个人仇恨情绪的指控结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为金娣存款追讨一案已历尽数年的研究和艰辛,对该案涉及的相关历史背景资料等进行了翔实的调查和研究。被告方舟子仅看了几篇网上报道就横加指责并妄下结论,如此“打假”让人不寒而栗。

  金娣存款凭证是一套特殊的成套文件,包括存款凭证(正副本)及保护性文件,其中保护性文件是为了保护存款凭证的安全而制作的,其中“漏洞”正是文件的保护措施所在。这一点在原告看来是一个常识性的小问题,出于对存款凭证的保护,当然不宜对外明确表达。被告在对这个起码的事实都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大耍打假权威,尽泄疾愤之情,用尽恶毒语言,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通过其网络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传播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侮辱、诽谤性言辞,给原告造成的侵权程度是无法估量的。

  首先,搜狐网站是国内乃至世界上最大的门户网站之一,互联网本身具有即时性,无地域性及隐蔽性。被告的文章及其所引导的网友评论利用网络优势及其本身的规模优势,造成原告在全球范围内人格降低和名誉贬损,其所造成的侵权范围是无可估量的。

  其次,原告等人正在进行的针对美国花旗银行的金娣存款追讨案影响范围极大,而且因该案背景复杂,本身已远不是一件普通的存单纠纷案。原告为此历尽艰辛,耗尽财力。被告的上述广泛损毁原告名誉的行为给原告本来已十分艰辛的诉讼之路又制造了极大的困难,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也是无可估量的。

  再次,原告等人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记者、教授等,加之所从事的研究和追讨工作事关民族利益和国际声誉,从而更形成对原告较高的社会评价。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将原告等人污蔑成为金钱而牺牲人格的造假者、骗子、诈骗等,使原告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降到了最低点,其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程度更是无可估量的。

  最后,由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给原告所从事的事业设置了极大的障碍,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六位原告提出 150 万元赔偿请求额决不能等量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仅仅是象征性的赔偿。

  上述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代理人: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