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搜狐和方舟子的

答  辩  状


 

  对方舟子2004年6月3日的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答辩如下:
  一、方舟子的答辩状,所答非所问:
他的答辩状回避了原告指控的主要事实,又回避了原告指控的“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和“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两篇侵权文章的主要事实,采取了金蝉脱壳的方式蒙混过关。
  被告人应该根据原告的指控来举证,如实回答以下问题:
  1、“金娣存款凭证是怎样根据金圆券伪造的”,是他看见的?还是猜测的?到今天还没拿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篇报道已经严重失实。
  2、“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与我们举证的正本文件没有什么关系,它是发生在正本以外的文件上,方舟子猜测的“金娣存款”案是骗局,又错了,这篇报道又已经严重失实。
  3、方舟子是否有权利用媒体认定本案是骗局?是否有权利用媒体进行司法意义上的“打假”?然后在媒体上进行攻击性宣传?方舟子应该向法官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是谁授予了方舟子可以这样“打假”职能?
  4、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1979年9月9日的通告精神,追究历史遗留问题是骗局吗?方舟子认定我们是骗局,就应按法定程序提供证据。方舟子的答辩状列出那么多“事实和依据,”有那一条可以做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
  5、原告已正式向法院提供“金娣存款”凭证正本照片及译文,如果给本案定为本骗局,只有证明“金娣存款”凭证正本是假的,而且还证明我们明知是假,又有诈骗别人钱财的行为,才可以认定是骗局。方舟子有这两方面的证据吗?何不拿出来交给法庭?
方舟子离开原告所诉的主要事实不答辩,编造许多与本案无关的谎言来欺骗法庭,就意味着被告已承认其报道失实。两篇失实的报道,对当事人又恶语相加,已经构成了故意侮辱他人人格。方舟子与搜狐网共同建立的“打假”平台,鼓动一些人任意漫骂侮辱他人,已具备恶性侮辱他人人格的违法要件。
  在2004年6月8日星期二下午,法院组织的见面会上,被告代理人称“没有使用侮辱原告的语言。”就在前不久,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杂志名誉侵权一案中,方舟子认为《探索与争鸣》杂志使用了“假洋鬼子、”“造反派阴魂不散、”“江湖骗子”等语言,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誉权。反过来用方舟子的标准衡量,公开责骂我们“是一起金融诈骗案、”“如此拙劣的造假、”“最可悲的是那颜大教授,为了钱也堕入此道,警惕白领犯罪呀。”“这些人不怕丢老脸、”“道德败坏爱国者、” “这帮骗子该枪毙、”“你爸妈生你都是人生的遗憾”等等,在这段里连“走狗、汉奸”都用上了。还骂中央电视台是“那帮孙子,”还骂西城法院法官是“枉法狗官”。按照方舟子所诉《探索与争鸣》杂志名誉侵权案的标准,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难道你从美国回来的方舟子,也学会了对待人权的双重标准吗?搜狐与方舟子建立的“打假”专栏,简直成了无法无天的侵权阵地,被告代理人面对以上众多侮辱人格的话,还能自圆其说吗?
  二、“金娣存款”是一场严肃的国际民事官司,不是学术争论的范畴。
  “金娣存款”案,是一起中国公民与美国企业法人的之间的民事纠纷。我们办网站、出书都是为了揭露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的丑行,也为了印证“金娣存款”案的真实性,达到让中国人了解那段历史的目的。对阵的双方应该是我们和美国花旗银行,裁判机关是法院,可是令我们不理解的是,搜狐网站和方舟子在什么时间超越了法院,成了“至高无上”的裁判员了呢?
  此案在美国已经立案,虽然两次开庭未果,但是我们并没有撤案。由于花旗银行在美国靠财大气粗干扰正常司法诉讼,所以才争取进入中国的司法程序。应该说最害怕进入中国司法程序的是美国花旗银行,搜狐和方舟子为什么也害怕呢?
方舟子自称是“学术打假”,但“打假”本身是一种政府执法行为,是中国“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的范围,完全超过了“学术争论”的范畴,所以方舟子的“学术打假”已演变成“司法打假”。
  “金娣存款”案是一场事关民族、国家尊严的国际民事权益纠纷,我们从事的民事诉讼行为,既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从美国回来的搜狐和方舟子,他们是心知肚明的,岂能不懂这些法律的基本常识,他们为什么不敢在美国“打假”?却学会用美国的霸道方式,跑回中国来“打假”?而且是用毫无根据的违法行为打击的中国人,帮助的美国人,所以原告认为方舟子的行为是故意的,是为了故意干扰“金娣存款”案进入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方舟子在答辩中已承认“并非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方舟子在答辩状中最后一段答道“综上所述,本人所写的文章是以公安机关的认定、权威机构的结论和媒体调查结果和事实的依据,并非捏造事实损坏他人名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请法院加以驳回”。
  方舟子的综述,已承认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这样一个事实,只是称“并非捏造事实。”
  首先,最高法院在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规定:“新闻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非捏造事实”也不能逃避侵权责任。
其次,方舟子所依据的“公安机关的认定”,是我们公开收录书中的原始材料,并不是方舟子搜集到的什么依据,而且上海公安局以“释放证”做结论,已经纠正了错误,认定邵连华不是诈骗。
  他在答辩中称:“本人认为,所谓‘金娣存款’早在几年前就已被中国公安机关、权威机构、媒体认定是金融凭证诈骗,” 上海公安局虽已纠正了错误,方舟子还在栽赃公安局,说是公安机关认定是金融凭证诈骗。目前当事人正以行政复议方式告到了公安部,公安部复议处正在审查之中,这能成为方舟子“认定诈骗”的依据吗?这不是捏造是什么?
  方舟子所说的权威机构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业务处的“鉴定书”。众所周知中国银行1994年就变成商业银行,我们去总行多次,总行领导都说没有鉴定资格,何况一个分行的零售业务处呢?
  方舟子所提到的媒体调查结果,只是个别媒体受人指使的违法调查。那么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方舟子为什么不引用呢?
  不管方舟子引用他人的消息,还是写成自己的文章,都有肯定的结论,还有发明和创造,如认定“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 方舟子的猜测像真的一样。
方舟子所依据的“认定”、“结论”、“结果”都被他篡改了,方舟子已经是“捏造事实”,搜狐和方舟子的侵权行为已确定无疑。
  四、被告共同开办的“打假”专栏,为方舟子和其它人提供“骂人”和“攻击”他人的服务平台,被告必须负全部责任。
  被告代理人在2004年6月8日法院主持的见面会上,“认为网友评论没有侵权问题的才发表”。那么,如此多的“骂人”和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至今还在搜狐的网页上,看一看是否像被告代理人所说“认为网友评论没有侵权问题的才发表”的呢?所以,被告就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方舟子宣称“认定这是一个骗局的人”。“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网上就有人说“中国盛产骗子”“以爱国主义来欺骗人民已经发明很久了”。“坚决支持老方,中国骗子太多,居然有人借爱国主义来败坏道德,还恬不知耻地说爱国,中国人民不需要骗子和道德败坏的爱国者。”
  方舟子说:“真是铁证如山,中华爱国者通篇说慌已成事实”,网上就有人呼应“谢谢方舟子使我们能识别一个个弥天大谎。”还有人攻击说:“如果日本鬼子侵略中国东北时,你这种人绝对是个走狗,要不也是汉奸,见风使舵是你骨子里的东西,崇洋媚外,戴着所谓支持真理的假面具,你爸妈生了你都是人生的遗憾”。“这些骗子该枪毙。”“ 这些人不怕丢老脸、”“道德败坏爱国者、”
  还攻击我们的老教授:“最可悲的是颜大教授,为了钱也堕入此道,警惕白领犯罪呀、”
  在方舟子的鼓动和带领下,这个专栏到处骂。他们骂中央电视台是“那帮孙子”。
当方舟子在西城法院败诉时,有人发贴子骂西城法院法官为“枉法狗官“。这些百分之百的侵权语言,是被告代理人所说的“认为网友评论没有侵权问题的才发表”的吗?
被告所开辟的方舟子“打假“专栏,成了一些人目无国法、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平台。二被告岂有不负责之理。
  五、方舟子“打假”没有法律依据。
方舟子靠“打假”出了名,成了“打假专业户”,他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专业,也无须调查研究,自己认为谁假就打谁。他自称至今已打了300多起,他还说这只是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我们不否认学术界有腐败现象,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方舟子所谓“打假”的大棒子下,许多教授、学者、专家被无故扣上“造假”的高帽子,实实在在侵害了这些人的名誉权,我们就是其中一例。
  有些专家在网上做了反击,有些专家处于忍受的态度。这些专家在“文革”中受到冲击不算,还要承受太平盛世下的无端打击。此时人们不禁要问,方舟子的“学术打假”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认为:“方舟子是钻法律的空子,是想在学术领域里‘乱世出英雄’”。“学术打假”并不是一般学术分歧的概念,而是法律的定论和法律意识上的攻击。这和王海的打假不一样。王海进行商品打假时,有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可做法律公平裁判,打错了还有处说理去。“学术打假”谁是裁判员?方舟子想打谁就打谁?谁能保证都对?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老院长张家诚研究员近日在网上发表意见说:“任何工作都有它的游戏规则,科学也是一样。科学的依据是事实,摆事实讲道理,在百家争呜的过程中辨别真伪。然而方舟子并不按这个规则办事,他采取了另一条规则,即回避事实,扣上高帽子,猛然在政治上先给你一闷棍,这哪里还有科学的气味?”“对所谓方舟子现象究竟如何评价呢?只能说这不过是科学‘进化’历程中面对事实与真理的一个无理、无能和无知的怪胎。”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刘兵教授在《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一文中明确指出,“一项学术研究,无论是对于它的承认,还是不承认或者认定其中有“假”,都是要由学术共同体以集体的方式来认定的,而且只有这样的认定才具有权威性。学术共同体以外的非专业人士,甚至学术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虽然可以有以恰当的方式(比如说不是以咒骂或诽谤的方式,否则那就已经在触犯法律了)来表达的权利,但却并不代表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意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学术问题的专业性,只有由专业上的“同行专家”的代表,才有资格做出评判。因而,就学术而言,对其中的“假”的打,是不可能仅由个人来完成的”。
  刘兵教授把方舟子现象称为“学术无建树,到处瞎胡弄。”
  张家诚研究员还说:“现在科学已经变成一项职业,名利可以双收,所以出现许多假货,偷窃成果也屡见不鲜,方舟子现象就是这许多现象中的一种,不过性质更加恶劣而已。然而事实与论据是科学的根据,也是辨别真伪的照妖镜。那些两手空空,靠一顶帽子就想发家,最后必将成为历史的笑柄,远不能登学术大雅之堂。”
  令我们奇怪的是不久前,因《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了置疑方舟子“打假”的文章,方舟子认为侮辱了他的人格,将《探索与争鸣》杂志主管部门告上了法院。他在这边原告还没当完,那边又去干侮辱他人的勾当,所以,我们认为方舟子的“学术打假”是另类造假,是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搜狐和方舟子利用网络平台,目无法纪,任意漫骂、攻击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干扰正在进行“金娣存款”案的司法诉讼程序。是罕见的践踏人权和破坏法律的行为。
  我们原计划新书发行后,把美国花旗银行说谎和诬陷他人,告上法庭,进一步揭穿花旗银行为了赖帐才说谎的丑行。令人遗憾的是,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花旗银行,是长着中国面孔的人。美国人说我们没有人权和法律,可是,当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人权时,请被告告诉大家,你们为什么扮演着这样的角色?而且还大有与我们“不可开交”之势?
  我们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搬掉我们为了维护人权和法律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并按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 邵连华 路慕光 郑光炎 夏祥生 颜品忠 张丽侠
      
              2004年6月10日